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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8/7 10:58:00

中国自杀问题的现状及干预对策


中国自杀问题的现状及干预对策


中国自杀问题的现状及干预对策


中国健康教育 1999年第12期第15卷 专题报道


作者:翟书涛


单位:210029,南京脑科医院


70年代后期,自杀和自杀预防研究在世界范围得到发展。自杀和自杀预防受到专业人员重视,专业刊物上登载的有关文章增多,各地自杀流行学的研究又提供了可信的自杀率和有关数据,可供*府部门开展自杀预防工作的参考。但这一工作在中国起步较晚,落后于发达国家数十年。1991年以后一些地区如南京、广州、天津、长沙、武汉相继建立危机干预中心或自杀预防机构,从而形成一定的专业队伍。目前,对中国大陆的自杀状况已有大致的了解,提高了存在的问题,对今后的工作也提出了建议。


自杀现状


全国自杀率尚缺乏定期公布的数据,以7省(区)自杀死亡率平均比率乘以全国意外死亡率可以推算全国自杀死亡比率。按照《中国人口》江苏人口分册第135页,1973~1977年全国意外死亡率为59.96/10万,则全国自杀率为59.96/10万×30.69%=18.40/10万。


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统计年报》于1989年和1990年公布的中国自杀率见表1。


表1 从《世界卫生统计年报》中的1987~1989年中国自杀率


年份




1987年


14.9/10万


20.4/10万


1988年


15.0/10万


19.5/10万


1989年


14.7/10万


19.6/10万


国家统计局编的《中国统计年鉴》(北京,1990)公布全国人口数,根据逐年自杀死亡人数可推算出自杀率(表2)。


不同地区的自杀率如下:


①城市:部分城市(天津、杭州、南京、合肥、上海、北京、贵阳、长沙、佛山市)城区的自杀率介于4.39~12.41/10万/年之间[1]。


表2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推算的1987~1989年中国自杀率


年份


人口数


自杀人数


自杀率


1987年


108073万人


189877人


17.56/10万人


1988年


109614万人


188333人


17.18/10万人


1989年


111191万人


189850人


17.07/10万人


②农村:部分地区农村(江苏大丰、山东滕州、江苏建湖、南京大厂区)的自杀率介于13.50~48.56/10万/年之间。江苏省大丰县农村自杀率(1976~1985年10年平均)为26.03/10万/年,男性25.98/10万/年,女性26.08/10万/年,性别无差异[2]。


③城乡结合地区:四川部分地区、山东15个地区、湖南常德县、贵州贵阳城乡结合地区的自杀率介于13.55~50.21/10万/年之间。除四川部分地区外,其他三地女性自杀率均高于男性。


④不同年龄的人口中自杀率也不同,青年及老年人自杀率较高。大学生自杀率(殷希全等,南京1993;方明昭,北京,1996)介于9~24/10万/年之间。一般人群中青年人(常德,1970~1996年)平均年自杀率为75.06/10万/年,男性为55.12/10万/年,女性为93.53/10万/年,女性高于男性。根据三组报道(赵连俊等,江苏大丰,1983;刘继成,四川双流,1995;张秀芝等,湖南常德,1998)60岁以上老年人自杀率分别为74.13/10万/年,44.34/10万/年,62.11/10万/年。前二组老年男性自杀率高于女性,第三组老年女性高于男性[3、4]。


上述调查数字反映局部地区和具体人群的自杀率,但由于各地流行学研究方法不同,加之存在家属或有关部门少报的情况,这些自杀率难以进行比较,仅可作为参考。总的说农村自杀率高于城市,妇女自杀率高于男性,青年人或老年人自杀率呈两个高峰[5]。


综合上述流行学研究资料,自杀方法有家用煤气中*、枪支自杀、服药服*、自缢、溺水、高处跃下及与职业有关的方法等,城市以自缢、服*和溺水较多,农村则以服*、自缢和溺水较多。城市服*以安眠药、精神药物、*鼠药多见,农村则以有机磷农药中*(占中*自杀死亡总数80%)为主。存在的问题


自杀是多学科研究的问题,需要医学家(精神医学、法医学、急症医学、预防医学),社会学家,哲学家,人类学家,心理学家,*法科学家等参与研究。目前各学科分散进行研究,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联合国于1996年要求各会员国建立国家一级的自杀预防策略,而中国至今尚未形成这一策略。


至今,各地的自杀干预机构尚未形成。中国各地已普遍开展心理咨询工作,来求助的咨客中2%以内属于有心理危机或企图轻生者。因此心理咨询不能替代自杀预防,各地应建立危机干预或自杀预防机构,配合专业人员开展这一服务。目前中国仅建立数家危机干预中心或自杀预防机构,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7]。


1994年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危机干预专业委员会成立前后虽然召开过四次危机干预和自杀预防会议,但由于国内专业机构较少,参加这几次会议的代表也很难是同一批人员,会议收效有限,计划开展的少数自杀预防协作研究项目,也难以完成。


人们必须认识到,自杀是一个社会现象,不是社会阴暗面。这样一种认识有助于取得各方面对自杀和自杀预防研究的支持[8]。全国自杀总人数超过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数倍,是意外死亡的首位,应认真对待以降低自杀率。


危机干预和自杀预防是具有较大社会效益的服务,国外此类机构的经费大多由大企业资助,而中国的较大企业缺乏或较少回报社会的意识,而危机干预中心或自杀预防机构所在单位由于经费有限,难以提供较多的财务支持,如果*府成立国家协调组织,则自杀预防所需经费也有望得到解决。


专业刊物和媒体不断报道有机磷农药自杀的悲惨消息,专业人员在报纸上也作了呼吁,希望*府加强对有机磷农药销售的管理,但未能引起有关方面重视。可以相信,若能加强对有机磷农药的管理我国的自杀率至少可以降低50%。


建  议


根据中国自杀问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应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家一级自杀预防协调组织,这些部门应包括卫生部、公安部、民*部、教育部、妇联、共青团、人事部(负责离退休老人)等。


2.自杀问题虽涉及到多学科,但在多数国家均是以精神病学家为主体进行研究。国家自杀预防协调组织需委托精神病机构负责制订国家自杀预防规划和实施细则。


3.国家应为开展自杀预防规划提供经费,并动员和组织有关人员投入这一活动。同时,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启发企业家支持和资助自杀预防机构。


4.可通过改善人们的健康和提高社会服务来达到自杀预防的目的,因此应大力加强精神卫生服务。


5.各主要精神病专业机构应建立危机干预或自杀预防中心,以推动当地的自杀预防工作。原则上,医学院校的精神病学系或社会医学系应有专人分管自杀预防工作或成立自杀预防中心,以指导当地(省、市)自杀预防工作的开展。


6.培训工作应针对各方面,包括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一般护士、医学生、普通公众、社会工作者、其他专业群体等,以提高他们对高危人群和自杀意念的识别能力。


7.对自杀高危人群开展干预工作。自杀高危人群除精神障碍患者外,还包括年轻人、老人、自杀未遂者、自杀幸存者、监狱中的犯人、物质滥用者、处于心理危机者、绝望者等。


8.应结合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络开展社区自杀预防服务。目前认为,社区介入是自杀预防的关键问题。


9.应控制和管理那些可被轻生者就近利用的自杀工具。当前最重要的是对有机磷农药销售的管理,其次是煤气去*化处理(英国对煤气实施去*化处理后,自杀率明显下降)。可用于服*自杀的药品应加强处方限制,特别是抗抑郁药、抗精神病药等。目前汽车数量上升,应加强汽车排出废气的处理。随着非法获取武器情况的增加,应加强武器管理。在常被自杀者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一些名胜地区和危险地带,应设立“珍惜生命”一类规劝标记并建立经常性救援组织。


10.开展有关自杀和自杀预防的研究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如国家统计局)应逐年公布我国自杀数字(包括自杀总数、自杀率、性别和年龄差异)。


参 考 文 献


1 徐慧兰,等.城市居民自杀流行学研究.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9,9(4):196-198


2 贺敬义,等.农村自杀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3,3(2):98-100


3 殷希全,等.大学生的自杀调查报告。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3,3(2):106-107


4 张家操,等.常德县3288例青年人自杀死亡统计分析.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3,5(2):92


5 赵连俊,等,自杀死亡1839例流行学前瞻性研究报告.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3,3(2):101-103


6 翟书涛.“发展国家自杀预防策略——联合国指南(1993)实施现状”讨论会简介.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8,8(5):3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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