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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8/5 1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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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对周永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均予以采纳。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周永康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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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昨晚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新三板进行,这实际上是在为新三板“全国性统一的场外交易资本市场”地位背书。  根据证监会的这一通知要求,今后各地方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不能公开转让股权,只能采取私下沟通的方式,融资效率和股份流动性都很难得到提高。已经有业内权威人士提出质疑:新三板正式确立其“全国性场外市场”地位之后,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何在呢?  新三板定增()了解到,近几年不少地方*府纷纷在上马建设股权交易中心,根据统计,国内已成立或正处筹备期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已超过了20家,其中有一定影响力的包括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不少投资者、甚至部分有挂牌融资意向的企业表示,分不清这些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与新三板的区别。  作为继沪深交易所之后经国务院批准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与区域性场外市场存在本质区别。对此,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指出,2011年国务院出台清理整顿地方交易场所的37号和38号文件,对地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限制了五条红线不能碰,所以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私募的市场、非公开的市场,而新三板是公开的全国市场,这是两者定位上最大的区别。  为了防止风险外溢,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2011年38号文)的有关要求,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应严格执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有关规定,即“非公众、非标准、非连续”以及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要求,其市场服务范围也具有地区限制。同时,地方股权交易中心与交易所主板之间,尚未开通转板IPO的绿色通道,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如果要上市,必须先完成股交中心退市,才能递交主板IPO申请。  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是覆盖全国的证券交易场所,其挂牌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众公司,其交易方式和股东人数不受上述限制,而且基于公众公司的法律基础,挂牌公司只要符合交易所上市条件,即可向交易所申请转板。  随着新三板全国性扩容的启动和监管部门的权威背书,新三板将对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形成越来越大的冲击。在日前举行的“2013中国企业新三板挂牌与项目融资年会”上,新三板定增()了解到,已经有一些企业准备从区域股权交易所退出,转入新三板市场。据了解,按目前的规定,同为股权托管机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家作为股权托管场所。而不少企业转投新三板,除了看好新三板灵活便捷的融资机制外,更是看好未来新三板灵活的交易制度、日益提升的流动性以及对转板的预期,而这几点恰是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所无法实现的。  新三板定增()近期与多家拟挂牌企业沟通时了解到,这些企业改制后基本不再考虑到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了。一位从事安防设备生产的企业负责人向新三板定增分析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能提供的挂牌服务,新三板全部都能实现,而且新三板将来交易可以公开连续竞价,流动性肯定更好,融资也就容易了。从目前出台的*策看,新三板越来越像创业板,我们甚至在想,将来市场交易活跃了,融资效率也能保障的话,那转不转板都无所谓了。”  新三板定增()了解到,目前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成本与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成本相差不大,但部分地方*府为了促进本地区股权交易中心的发展,在对企业挂牌的补贴*策上有一些差别。  新三板冲击下,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将何去何从?新三板定增()将对此持续给予跟踪分析。


第一轮自由操中,富田洋之第一个上场,获得了15.100分,随后年仅19岁的内村航平精彩的完成了一套A分为6.7的动作,得到了15.825分、韩国选手金大恩获得了15.225分。自由操是汉布钦的强项,德国小将得到了15.625分。杨威排在第五个出场,在做中间一串空翻的时候一只脚出界,但是最后仍得到了15.250分。陈一冰在鞍马项目上第三个出场,他出现了失误,最后仅仅得到了13.750分。


段凯兵行贿56万元、放倒两任局长的行贿罪行清晰、证据确凿,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为哪般?广东韶关市始兴县先后两任水利局局长张远周、刘传应“前腐后继”,都因受贿落马,分别获刑5年、6年零6个月,但曾向两人行贿的原县*协委员、房地产老板段凯兵却安然无恙,未受行贿罪的刑事追究。行贿罪和受贿罪,是一对难兄难弟。治理腐败必须双拳出击,既打受贿,又打行贿,才能培育清正廉洁的*府。打击行贿犯罪,是反腐不可或缺的另一面。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按历年来的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去年12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1万元,即应立案予以追究;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起刑点在五年以上。而段凯兵的行贿数额高达56万元,远超立案标准,而且他先后向两任官员行贿,并非偶犯、初犯,却没有受到司法追究,究竟为何?当地司法部门应该向公众说明。但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迄今为止,段老板非但没被追究刑责,反而在“县纪委书记的牵头下”高调地做着慈善,这说明了什么?人们不禁疑问:段凯兵的行贿罪行清晰、证据确凿,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为哪般?就本案来说,法院并未收到来自检察院的诉讼。如果检察机关为了揭露、打击受贿,让行贿者充当“污点证人”,并单方面许以“不予追究”,这有悖于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因为只有法院才拥有定罪量刑权。对行贿人能否依法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先立案追究,再由法院依法裁决,不能由检察机关单方面说了算。游离于法律诉讼制度之外的“口头承诺”,既难以保障“污点证人”的正当权利,也因为“密室操作”不受公众监督,可能成为新的腐败问题的滋生点。这也是舆论反复质疑“行贿哥”的原因所在;而当地检察院拒不公开案情,又加大了司法公信危机。期待当地检察院及时公开披露案情,澄清为何行贿56万元、放倒两任局长的“行贿哥”未受刑事追究,其法律依据何在;更希望相关打击行贿的刑事、行*制度逐步健全,不仅依法追究行贿者的刑责,更要把行贿者列入资信黑名单、逐出市场。□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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