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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quo同股不同权rdquo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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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规草案的突破性规定

年4月28日首次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明确设置了“同股不同权”制度,规定在深圳注册的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并允许该类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年6月8日,《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包括同股不同权、知识产权可质押融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70%以上归属发明者等内容。

股权结构是传统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平衡企业股东权利、义务的重要机制。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一贯奉行“同股同权”(Oneshare,Onevote)的原则,以公司章程自治的特殊约定为例外。

“同股不同权”制度推进的大事件

当媒体突然察觉到阿里巴巴、小米、Snap以及LinkedIn等备受瞩目的高新技术企业不约而同地选择以“同股不同权”的形式进行IPO时,可能会认为这种股权架构是一种新生事物。事实并非如此,“同股不同权”(WeightedVotingRights,WVR)也被称为“双层股权结构”(DualClassShareStructure,DCS)或者AB股权结构,围绕这种特殊股权结构的论争至少可以追溯到这一事件:年,道奇兄弟(DodgeBrothersInc.)试图向公众发行无投票权的股票,而保留股东DillonReadCo.所持股份的投票权。在年之前,纽约证券交易(NYSE)所对此持消极态度,之后NYSE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放松了这一立场。

笔者梳理了我国“同股不同权”制度推进的大事件:

●《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施行“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年10月27日)。

●证监会分别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年1月31日。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允许特殊股权结构和红筹企业上市,允许境内科技创新企业存在特别表决权的情况。年3月1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年3月1日发布,年4月30日第一次修订),对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进一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年6月20日)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年4月28日)

深圳新规的重要意义

(一)革新科创企业的治理思路

在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中,主导公司决策的发言权通常掌握在有形资本所有者手中,这一现象反映了在传统《公司法》中占统治地位的“资本多数原则”,但这一原则的强势地位正受到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等新兴产业的有力挑战。

就当前的状况而言,有形资本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壮大来说仍然至关重要,因为科技型企业在初创阶段通常有紧迫的融资需求,但现代的科创企业主要是以无形资产为主,这为获取商业贷款设置了障碍。尽管既有的法律及*策性文件并没有明令禁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同股不同权”,但绝大多数的科创企业创始人,比如马云、刘强东、李国庆在企业成立之初并没有利用《公司法》的例外规定,这导致科创企业家以WVR股权结构进行IPO时面临各种风险,这一方面可以归咎于创始人缺乏足够的远见预判“同股同权”对公司成长带来的潜在隐患,另一方面,法律仅明确支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进行“同股不同权”的试点,而忽视了引导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治理模式的改革。

西方“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但这一理念对中国的民商事主体来说仍然很陌生。基于这种法治状况,为数不少的企业家以及投资者对“同股不同权”顾虑重重。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同时意味着思维和眼光的开放。在这里成长起来的科创企业家具有广阔的国际视野和创新的公司治理思路,已经有部分科创企业家率先通过公司章程的例外规定进行“同股不同权”的改革,而深圳新规进一步明确“同股不同权”制度,给创业者和投资人吃了定心丸,对引导和改变科创企业的治理思路有重大意义。

(二)

有容乃大:以法律为依托构建“BATJ”生长的产房

部分以“同股不同权”形式赴境外上市企业名单

资本市场提供开放包容的环境有利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内为数不少的新兴科技产业巨头选择以“同股不同权”的形式赴境外上市,其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国内法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理解落后于时代。

以阿里巴巴的上市历程为例:

年,阿里巴巴希望以“同股不同权”的表决权制度设计在香港上市。香港的《公司条例》(CompaniesOrdinance)并没有禁止“同股不同权”,甚至在年之前,港交所的上市规则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年之后,以和记*埔为代表的几家企业准备发行具有超级表决权的B种股票,这在当时引发了股市的剧烈震荡。为应对这一事件,港交所和证券监管部门在年正式修改主板上市规则,在这种历史背景下,阿里巴巴赴港上市遭遇碰壁,最终转而到美国上市。

据了解,阿里巴巴赴美上市时已和软银、雅虎达成了表决权差异化设计的协议,软银和雅虎只享有股权分红,并不干涉管理,这就保证了马云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掌握阿里巴巴的控制权。

香港金融界对于阿里远走事件议论纷纷,主流的声音认为香港的资本市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态度过于保守且缺乏包容度,并且极力促成港交所新的改革计划。年12月15日,港交所正式宣布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在主板上市。

我国相关的立法进程不仅为BATJ这样的企业回归A股创造可能,具有更重大意义的是,“同股不同权”的制度设计修建好了科创企业茁壮成长的产房,激发制度的生命力,使科创企业可以源源不断地成长为“BATJ”这样的企业。

(三)

防止恶意争夺公司控制权和敌意收购

当当网内部的控制权之争无疑为恶意争夺公司控制权提供了绝佳的讨论背景。在“同股同权”的制度架构下,公司的发展壮大同时也意味着股东的激增以及表决权的分散。表决权的分散势必导致企业决策的低效,从而对企业的发展造成阻碍,“同股不同权”的架构无意可以强化公司决策者的决策效率。

另外,资本“野蛮人”在资本市场上对科创企业进行敌意收购已是屡见不鲜的事,“同股不同权”的设计并不是对科创企业创始人单方面的利好,而是开创了投资者与创始人之间共赢的局面。因为企业成功的关键不仅仅在于资本,同时还在于科创企业创始人独特的个人禀赋,比如技术、眼光和思维,将有远大前景的科创企业留下来,会给国内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为什么是深圳?

(一)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的由来

年改革开放让深圳成为了一块试验田,为了对外发展,吸引外资,深圳的市场经济建设急需一批法律法规保驾护航。当时的深圳还不具有立法权,只能向国家和广东省“借法”,即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需要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和广东省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从年到年,有关深圳特区的法规仅有19项,其中16项是广东省人大通过,3项为国务院通过。[1]立法权的缺失成为深圳建设和发展的限制,从年起,深圳开始酝酿争取经济特区立法权。年年初,深圳市向国务院呈递报告要求授予深圳市特区立法权,直到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决定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特区法律。[2]自此,深圳拿到了立法权,但仅限于特区范围内。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开始实施,深圳市获得“较大的市”立法权,并保留之前通过的特区立法权。“较大的市”立法须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不能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特区立法权仅需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由于当时深圳的特区范围并不涵盖深圳全市,一度造成深圳一市两法的局面。直至年,经国务院批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特区立法权才扩大到整个深圳。

年,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深圳市人大指出,深圳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的决定项,目前现行有效法规项(特区法规项,较大的市法规39项),初步形成了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法规框架,助推深圳成为我国影响最大、建设最好的经济特区。[3]在这些法规中,有40几项早于国家法律、行*法规出台,有60几项尚无法律、行*法规定,由此可见深圳立法一直走在前沿,同时也填补了国家法律的空白。

(二)

特区立法权为深圳高新技术产业保驾护航

特区立法权给深圳市带来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也为深圳高新技术产业保驾护航。深圳市先后制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创业投资条例、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技术转移条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等多部法规,这些法规为深圳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深圳得以汇聚华为、中兴、腾讯、比亚迪、大疆等一批国际化的创新型企业。截至年低,深圳市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累积1.44万家,大批科创企业在这里成立。另一方面,深圳将自主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引进了一大批高等院校的研究院,建立了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随着阿里、京东等互联网巨头相继因“同股不同权”问题赴美上市,港交所下决心改革上市制度,还有国内科创板的改革,深圳大批的科创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也开始寻求变革。此次《草案》明确规定“同股不同权”制度,不仅是深圳立法再次走在前沿的体现,而且将有力地吸引全球创新人才和资源,激发科技人员到深创业及引进资本的积极性,对深圳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成义:《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历史、学理和实践》,载《地方立法研究》,年第1期。

[2]徐天:《深圳:求解立法权之路》,载《中国新闻周刊》,年第20期。

[3]《广东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深圳行使“特区立法权”立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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